河南又出稀奇事
2013-09-27 11:29  来源:未知 作者: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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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高院院长张立勇:“现在到北京告状的都回到我们河南了”; “办错案必须追责“

  河南又出稀奇事

  ●法官假冒当事人签名“签收”法律文书

  ●法院退休领导和公安一起审“犯人”

  ●民事纠纷当经济诈骗

  ●借据原件不质证 复印件当犯罪直接证据

  ●县市两级法院三次判决 竟都没有具体诈骗数额

  ●中泰关系协会主席替“犯人”向河南高院院长鸣冤

  ●中院不买高院帐,省高法“督办函”被当“废纸”扔掉

  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芦胜利辩护人冯勇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7年,长葛市(县级)公证处伪造公证文书,然后再由长葛市法院“执行”;长葛法院不但假“戏”真做,副院长孟军营还亲自带领近百人的执行大军,开着钩机,将一个正常生产经营中的、资产达数百万元的陶瓷厂给捣个“稀烂”,随后贱卖易主。这起超案值标的十几倍的强制执行案,长葛法院共制作有13份法律文书,可办案法官还自导自演,竟假冒当事人签名“签收”了其中的11份。

  就这样,家住长葛市老城镇陈尧村的芦胜利、乔荣花夫妇同当地6村民合伙,于2006年在本村共同投资兴办的长葛胜利陶瓷厂,投产不到一年,顺利成了别人的合法财产。

  可是,芦胜利、乔荣花夫妇的厄运到此并未结束。为阻止芦胜利不停的上访,长葛法院又巧立名目,以诈骗罪将芦胜利判刑十年。而在监狱服刑两年多的芦胜利,捧着判决书,至今还弄不明白自己到底诈骗了多少钱,因为县、市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都未审理出具体的诈骗数额。此外,判决书还将芦胜利认定为“无业”;案件中的受害人同芦胜利本是师生关系,法院判决书竟称,受害人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芦胜利。

  芦胜利狱中申诉,遭许昌中院驳回。

  芦胜利妻子乔荣花上访河南省高级法院,省院发函要求许昌中院对 “接洽处理”,许昌中院不但不予理睬,还将省院的这个函件给当做废纸扔掉了。

  法院的胡作非为,不但激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义愤而纷纷联名告状。就连长葛和许昌市两级公、检、法、司的内部人员,对此枉法裁判和强霸他人财产行为也愤愤不平:有人将许昌中院下发给长葛法院、指出芦胜利诈骗案存在诸多问题的内部公函,私下复印出来偷偷交给芦胜利家人;有人将长葛市公证处伪造公证文书的“证据”,私下复印后暗中递给芦胜利的家人;还有人私下起草《参与陷害芦胜利领导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关系网》,打印后直接交到芦胜利家人手中;更有人写信给芦胜利家人指点“迷津”,并透“信”说,(北京)记者采访长葛法院后,长葛公、检、法等部门的“具体办案人员四处打听消息,他们就像快要垮塌的堡垒一样不攻自夸(垮),一攻全夸(垮)”。  

 

  2013年7月9日,长葛市政法系统一署名“正义”人士致芦胜利家人的《当前情况与建议》称:“记者来采访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都有不同程度的反应,主要是与本案有关联的领导及办案人员震动较大,法院领导内部出现分歧,具体办案人员四处打听消息,他们就像快要垮塌的堡垒一样不攻自夸(垮),一攻全夸(垮)”;“刑事案件突破了,民事部分就会不攻自破”;“投资担保公司的张海家早就躲起来了。只要抓到张海家,公证处的李慧彬和法院个别人勾结、陷害芦胜利的事,就会真相大白”。  

 

  法院内部人员私下透露给芦胜利家人的许昌中院 “内函”。“内函”明确指出,长葛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庭审中质证的有关书证为何不是原件”,“审理报告无案件侦破揭发情况”等5个问题。但之后,在案件证据和事实未发生变化情况下,许昌中院竟又通过“不开庭审理”方式,维持了原判决。  

 

  长葛市公证处(2007)第88号《公证书》,所公证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影印件,长葛市公证处内部人员私下提供)。合同中的(借款)“保证人”等多处内容已经涂改  

 

  长葛市公证处(2007)第20号《执行证书》所指的《借款借据》(影印件,长葛市公证处内部人员私下提供);借据中的(借款)“担保人” 等处内容已经涂改  

 

  长葛市公证处伪造的《送达公证书回证》影印件(长葛市公证处内部人员私下提供)

  我做为芦胜利的辩护人,现以公开信方式,将这起发生在河南省许昌市长葛的芦胜利“诈骗案”及芦胜利陶瓷厂被强制执行案的有关案情公布于众。请河南省高院及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对此予以评判。

  若需核实本人身份或对公开信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人。手机号码:13948514406;电子信箱:fengyonglvshi@163.com

  举报信内容概要

  ●“写个不上访《保证》,就放你出来”

  公证处伪造《公证书》和《执行证书》;长葛市法院大玩“接力赛”,据虚假公证文书,强制执行芦胜利等人所办陶瓷厂;法官假冒当事人签名,签收执行文书;陶瓷厂 “合法”易主。

  陶瓷厂被人霸占后,芦胜利上访;高压维稳压不着芦胜利上访“气势”,于是“挖坑埋人”: 民事纠纷当经济诈骗,将芦胜利判刑入狱;法官放言芦胜利:“只要保证不上访,我们就放你出来”。

  ●借据复印件当犯罪直接证据

  ※长葛市法院退休领导是主要“受害人”,其子在长葛法院任职,另一受害人是长葛市公安局刑警,但长葛法院对案件不回避

  ※许昌中院“內函”指出,长葛法院判决书存“书证不是原件”, “审理报告无案件侦破揭发情况”等5个问题;但在案件证据、事实未变化的情况下,许昌中院“不开庭审理”后又维持原判决。

  ●“不公开审理”猫腻大

  ※指控芦胜利诈骗犯罪的35张借款借据,全部为复印件;要求质证借据原件,遭法院拒绝。

  ※法院卷宗现“神借据”:羁押在看守所内的芦胜利,竟还能一天诈骗他人三次几十万元钱(借据显示)。

  ※公安不在看守所“询问”芦胜利,而是提到刑警队;

  ※法院退休领导到刑警队审讯室,和公安共同“审”芦胜利

  ※县、市两级法院三次判决没有芦胜利具体诈骗数额

  ※长葛、许昌两级法院上下追查外泄“內函”者

  ●许昌中院“堵死”申诉路

  ※芦胜利狱中申诉遭许昌中院驳回

  ※芦胜利妻子向河南省高院上访,省院发函要求许昌中院 “接洽处理”,许昌中院不但不予理睬,竟还将省院“督办函”当废纸扔掉。

  ●引当地政法人员愤怒

  ※群众联名举报孙法成和长葛法院副院长孟军营等人

  ※公检法内部人员透出《参与陷害芦胜利领导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关系网》

  案由

  2007年,与“担保借款”一事毫不相干的长葛市公证处公证员李慧彬,在公证处其他相关人员豪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将已经作废了的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从公证处档案里找出来,虚构借款事实,分别伪造一份《公证书》(【2007】长证经字第88号),和《执行证书》(【2007】长证执字第20号)。以此构陷长葛博澳信息投资担保公司员工张海家,于当年5月13日向芦胜利、乔荣花(两人系夫妻,住长葛市老城镇陈尧村)发放贷款17.6万元人民币。

  随后,长葛市法院依据李慧彬所做虚假公证文书,将芦胜利、乔荣花夫妇同其他6位村民,合伙在长葛市老城镇陈尧村共同开办的长葛胜利陶瓷厂强制执行。

  当时,陶瓷厂开工不到一年,生产正常,经营红火。这时,长葛市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和执行的副院长孟军营,突然带领一支近百人的执行大军,并开着钩机,一下子将这个厂给捣了个“稀巴烂”。之后,将陶瓷厂价值三百多万元的资产全部变卖,并贱价处置给了长葛博澳信息投资担保公司老板王长河一家三口(王长河、王长河之妻王爱焕、子王岩)。

  该执行,长葛法院共制作了13份法律文书。为达“目的”,执行法官模仿芦胜利一方当事人笔迹,“签收”了11份。

  为此,哭天无泪的芦胜利到处上访。一伙人眼看压不着芦胜利上访阵势,便又巧立芦胜利“经济诈骗”之名目,将芦胜利判刑十年。就这样,借司法之手,断了芦胜利的上访路。

  所谓的芦胜利经济诈骗,其实是一件简单明了的民事纠纷。

  2006年,芦胜利夫妇联合其他6人,将其原胜利机械厂改建为陶瓷厂,专门生产家用陶瓷厂产品。他们这些人都是农民,芦胜利等人一直想在当地找个头面人物当“靠山”,以便“应付”方方面面的“关系”。想来想去,芦胜利最后想到了他的小学老师孙法成。

  孙法成在当地,是个响当当的人物,其曾任长葛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长葛市政法委综治办主任等职。几年前,身为高级法官的孙法成,从长葛市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等任上退休后,就一直在(长葛市)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当律师。

  有这样履历和背景的孙法成,在同其学生芦胜利谈妥待遇后,满口答应做他们陶瓷厂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任芦胜利陶瓷厂法律顾问之前,孙法成代理过其表兄王遂山的一个土地官司,结果败诉了。

  孙法成任陶瓷厂法律顾问后,孙、芦两人在一起的时间也就多了,当然关系也日渐紧密。后来,孙法成同芦胜利和陶瓷厂另一股东刘新平两人谈起他表兄王遂山土地官司的事,说若能找到最高法的人,这个官司肯定能翻过来。芦胜利说,他认识一个人,在北京当律师。孙法成听到这,就力劝芦胜利参与进来,并对芦胜利、刘新平说,若能打赢这场官司,“王遂山愿意出大价钱”。为让芦胜利、刘新平两人相信其说的话,孙法成还专门把官司涉及的土地证及厚厚一本账簿拿出来给芦胜利、刘新平两人看,并交给芦、刘两人保管。

  后来,在孙法成一再鼓动下,芦胜利、刘新平两人同意“试一试”。 2007年8月,孙法成、芦胜利两人同王遂山签订了一份包打王遂山败诉官司的协议;同年10月,两人又同王遂山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案件胜诉后,王遂山一个月内向孙法成、芦胜利一方支付劳务费150万元人民币(据刘新平讲,孙法成想挣王遂山的钱,但他俩是亲戚,不好对王遂山直说,就拉芦胜利同王遂山‘谈价钱’,签协议);之后,芦胜利与孙法成两人也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包打官司”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他们二人均摊;案件胜诉后,除向其他帮助者支付部分费用外,下余款项他们二人均分。

  上述三人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孙法成、芦胜利就开始了赴京之旅,芦胜利身兼“会计”和“出纳”。可事与愿违,一番周折后,官司 “死了”,但钱却花出去不少(约20万元左右)。

  期间的这些花费,多出自孙法成和王遂山之子王雪茂(时为长葛市公安局刑警队警员)之手,但孙、王两人每给芦胜利一笔钱,皆要求芦胜利出具借据(借条),并还被要求注明还款日期和借款利息。

  官司打了“水漂”,花出去的钱就成了问题。这时,孙法成一方持芦胜利原来打的借据要芦胜利还钱,可芦胜利坚持“账算清”再说。僵持中,芦胜利突然被长葛市的公安抓走了,理由是“骗了孙法成的钱”。

  芦胜利被抓走的当天,孙法成和办案民警在长葛市公安局刑警队,开始对芦胜利“突审”,并于当天(2009年3月2日)给芦胜利办了刑事拘留。

  三个月之后,即2009年6月1日,办案民警将已被捕并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内的芦胜利“请”到刑警队“过堂”。这次审讯,仍是孙法成和上述办案民警共同实施,时间长达10多小时。

  开庭时,芦胜利当庭控告说,以上两次审讯,孙法成等人都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并称,殴打他最狠的是孙法成,逼他最很狠的是两个公安,“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不准大小便”。对此,孙法成当庭反驳说,他只是参与了审讯,但没有殴打。

  2010年4月27日,长葛市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定芦胜利诈骗孙法成、王雪茂等人事实成立,处芦胜利“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芦胜利不服判决,遂上诉至许昌市中级法院。

  2010年7月20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长葛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的同时,许昌中院还以“內函”形式向长葛院指出判决存在“质证的有关书证不是原件”、“审理报告无案件侦破揭发情况”等5个问题。

  2011年6月2日,在原有证据和事实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长葛法院再次以诈骗罪判处芦胜利“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芦胜利仍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许昌中院受理后,做了“不开庭审理”。并于当年8月9日,下达终审裁定:维持长葛院“6月2日”的判决。

  案件从发回重审(2010年7月20日),到长葛法院的再审判决(2011年6月2日),历时近一年。对审理严重超期问题,长葛、许昌两级法院皆未做任何解释。

  当初,许昌中院的“内函”已经明确指出原判决存在诸多问题,在案件证据和事实未发生变化情况下,许昌中院又维持原判决,显然不能让人信服。于是,芦胜利向许昌中院申诉。但许昌中院,却驳回了芦的申诉请求。

  2013年1月18日,芦胜利妻子乔荣花到河南省高院上访。省高院当日函告许昌中院,要求其对被告方反映的问题“接洽处理”,可许昌中院不予理睬。再后来,许昌中院竟称上述省高院“接洽处理”函 “弄丢了”。

  就孙法成等人蓄意陷害芦胜利问题,案件关联人、泰国华侨伍灼胜,曾委托泰中关系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邓汇鑫,两次从泰国致信河南省高级法院主要领导。

  而长葛市博澳信息投资公司员工张海家,事后躲了起来,至今无杳无音信。邻居和当地法院内部人士透露说,张海家 “怕被抓起来,早就跑了”。

  违法办案事实

  一,长葛法院拒绝回避

  2002年前后,孙法成从长葛法院领导岗位上退休。退休前,孙法成任长葛市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等职。其子孙某某时任长葛市法院法官,而王雪茂则是长葛市公安局正式干警。为此,被告人芦胜利及辩护人当庭申请长葛市法院回避审理此案,但遭法庭拒绝。

  中华律师网“孙法成律师”首页显示:孙法成“1987年取得律师资格,曾在律师工作多年,后长期在司法机关任职。历任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政法委综治办主任,法院党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高级法官一级。退休后重操律师职业,在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做为县级法院的副职领导,如何取得“高级法官一级”,本辩护人不得而知。但孙法成违反《法官法》,畅通无阻地在其原任职的长葛市法院代理案件,却是确凿的:如长葛市新和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中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判决书编号:【2009】许民一终字第75号,2009年6月16日)和《魏会霞与张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编号:【2009】长民二初字第00812号,2009年7月20日),都显示有“委托代理人”为“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法成”。

  而知情人提供的《参与陷害芦胜利领导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关系网》,更表明孙法成在长葛政法系统的熟稔。

  《参与陷害芦胜利领导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关系网》,不但提到孙法成与时任长葛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和执行的副院长、孟军营同主办芦胜利陶瓷厂执行一案的两法官桂红亮、陶金之间等关系不同寻常,还列举了芦胜利刑事案和陶瓷厂执行案,所涉及的公、检、法,公证处,博澳信息投资公司相关人之间的复杂关系(见图片1)。  


图1:《参与陷害芦胜利领导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关系网》称,孙法成同分管刑一、二庭,执行庭的副院长孟军营“关系很铁” 80年代,法官桂红亮和孟军营就在同一个法庭工作,孟是桂红亮的“靠山”,“特别听孟的”;法官陶金“是孟的得力下属”;公诉人吕书亮,其父曾在长葛市法院任庭长,生前“与孟(军营)关系特别密切”。

  《办案人员关系网》还显示: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受害人王雪茂同办理芦胜利诈骗案的该局刑警肖振宇、马鸿超当时三人都在刑警队工作,三人“相处关系密切”。并显示有芦胜利、乔荣花、刘新平、芦宝成等人多次要求法官桂红亮、陶金调查核实公证处虚假公证一事,桂、陶对公证处主任赵智平取了证言材料,“因对他们非常不利,他们将取证材料销毁”等内容。

  二、指控芦胜利诈骗的“借据”,全部是复印件

  法庭指证芦胜利犯诈骗罪的借款借据共35张,但皆为复印件。芦胜利当庭指出上述35张复印件,有两张系孙法成伪造(见资料图片3),其余33张与原借据内容不符(见图片2)。芦胜利及本辩护人当庭要求法庭质证原件,但遭法庭拒绝。 


图2:长葛法院就是凭这些“借条”的复印件判处芦胜利有期徒刑十年(共35张,来自长葛法院卷宗)

  三,许昌中院“內函”指出案件存在5个问题 但又维持原判决

  2010年4月27日,长葛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芦胜利“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宣判后,芦胜利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上诉至许昌市中院。

  2010年7月20日,许昌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长葛法院重审。同时,向长葛法院出具内部公函,明确指出案件存在5个问题。

  “內函”全文为:“长葛市人民法院:被告人芦胜利诈骗上诉一案,经我院审理后,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庭审中质证的有关书证为何不是原件,复印件是否经过侦查机关核对和原件无异不清;2.审批卷中王雪茂与被告人芦胜利签订的投资经营协议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应进一步查清;3.原判定被告人借孙法成的5万元系用于瓷厂生产融资,但证人郭长林证实经其担保有3万元是用于办瓷厂,为何矛盾不清;4.被告人归还王志杰的6000元钱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5.审理报告无案件侦破揭发情况”。

  2010年7月20日,案件被发回重审,直到2011年6月2日,即将近一年的时间,长葛法院的再审判决终于“出笼”。判决结果是:芦胜利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其将刑期十一年改判为十年的原因是, “被告人归还王志杰的6000元钱”,不再认定为诈骗数额。除此之外,原有证据和事实未发生任何变化。但许昌中院终审裁定,却维持了长葛法院“6月2日”的判决。

  许昌中院2011年8月9日下达的终审裁定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长葛法院2011年6月2日的判决,其实就是对2010年4月27日判决的依样“画瓢”。而许昌中院的终审,采取的是“不开庭审理”。 当时,许昌中院决定第二次审理芦胜利上诉案时,该院电话通知本辩护人准时出庭辩护,可本人当时快到许昌中院大门口时,却又电话被告知案件改为“不开庭审理”了,律师不再出庭了。

  可是,滑稽的是,上述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都未判定芦胜利究竟诈骗了多少钱。

  一承办该案的法官,事后告诉本辩护人说,“当时,长葛公、检、法三家对中院的‘內函’ 都犯了愁,没办法,就将案件搁置起来了,直到院领导、孙法成等人做通中院的工作,大家才放下心来。案件存在很多‘硬伤’,公开审理弄不成事。案件之所以严重超期和‘不开庭审理’,原因就在这里。”

  四、芦胜利被说成“无业游民”

  芦胜利既有农村承包地,又有自己的工厂,可法院判决书称芦胜利“无业”。其实,长葛法院查封、处置芦胜利陶瓷厂不久,芦胜利就遭刑事拘留了。对此,只能解释为法院故意而为之。因为,无业游民,会更“像”诈骗犯。

  此外,长葛市公、检、法还歪曲芦胜利与孙法成有师生关系的事实,称孙法成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芦胜利。

  四、许昌中院把省高院督办函当废纸扔掉

  监狱里的芦胜利,一直没有间断申诉。但许昌中院这堵“墙”,把芦胜利的申诉路给堵得死死的:2012年3月27日, 许昌市中院裁定驳回芦胜利的申诉;1月18日,省高院函告许昌中院,要求许昌中院对前来省高院上访的乔荣花所反映事宜 “接洽处理”,但许昌中院却置之不理。后来,省高院的这份督办函,被许昌中院当做废纸丢掉。(见图片3)。  


图3:被许昌中院当做“废纸”扔掉的河南省高院“【2013】豫法举函字第35号”公函

  五、案件猫腻多

  1、民警将芦胜利从看守所提到刑警队审讯

  2009年6月1日,办案民警将芦胜利从看守所提到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审讯从当日的10时5分始,直到20时5分,长达10余小时。期间,对其严刑逼供。更残忍的是,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不让大小便(见图片4)。  


图4:公安局对芦胜利的询问笔录显示,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肖振宇 马鸿超”,于“2009年6月1日10时5分至2009年6月1日20时5分”,在“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审讯“犯罪嫌疑人芦胜利”(来自长葛法院卷宗)

  2、孙法成亲自审讯芦胜利

  上述两询问笔录显示的审讯,孙法成全程参与。法庭上,芦胜利控告说,办案民警两次在刑警大队审讯室对其刑讯逼供,且每次都有孙法成参与。法庭上,孙法成承认参与审讯,但否认“殴打芦胜利”。

  3、卷宗显示,羁押期间的芦胜利,一天内又诈骗他人三次钱财,共计四十多万

  芦胜利2009年3月2日被刑拘,同年3月14日被捕,直到许昌中院下达终审裁定的2011年8月9日,芦胜利一直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可神奇的是,羁押在看守所里的芦胜利,竟在2009年8月12日的当天,还诈骗他人三次钱财。诈骗金额高达40多万元(见下图5)。  


图5:“芦胜利”出自“2009年8月12日”同一天的三张借条,分别“借”伍某人民币5.7万元 ;“借”张某人民币6.2万元;借伍某人民币31.9053万元(长葛法院卷宗里的这三张借条,仍然是复印件)

  六、泰中协会副主席两次致信河南省高院主要领导反映芦胜利遭人陷害

  孙法成致长葛法院的《受害人陈述意见》(见下图6),要求法院对芦胜利“从严从重处罚”,称“被告人芦胜利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且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后果。”

  《陈述意见》中,孙法成捏造芦胜利还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诈骗行为。并称芦胜利诈骗他人钱财后就“逃匿隐避”起来(见图10-1、2)。如捏造芦胜利“2001年前后,在平顶山市汝州以承包一个水库为名,以借款付高息为手段,诈骗几个受害人100万元左右,后逃匿到鲁山”。

  孙法成还捏造,芦胜利“1998年前后,在郑州诈骗吴灼胜(一侨联干部)50多万元。诈骗后逃匿到平顶山市的汝州隐避起来”。

  伍灼胜得此事后,恼羞成怒:“孙法成这个人,我连他名字就没听说过。芦胜利啥时候骗过我50多万元钱?”随后,伍灼胜委托泰中关系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邓汇鑫先生,两次从泰国致信河南省高法主要领导,反映此事。

  2013年6月1日,伍灼胜又就此事做了书面《声明》,要求孙法成就此事,还自己公道。  


图6:孙法成向长葛市法院递交的本人《受害人陈述意见》称,芦胜利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其中两次的诈骗金额高达150多万元之多)。  

图7:泰中关系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邓汇鑫两次所致河南省高法主要领导信函留存样(泰国华侨伍灼胜提供)。信中反映,“法院副院长陷害芦胜利被判刑入狱,申诉一年多无人问津”。  

图8:泰国华侨伍灼胜2013年6月1日所发《声明》。《声明》要求孙法成还其公道

  七、案中有“案”

  1、十三份法律文书 法官造假十一份

  长葛市公证处,假借已经涂改、作废了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见下图9、10),虚构芦胜利夫妇借张海家17.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存在,并分别出具了《公证书》和《执行证书》。长葛市公证处同时伪造了《公证书送达回证》(见下图11)

  长葛法院依据上述公证文书,连续下达两份执行裁定,后将芦胜利等多人出资兴办的陶瓷厂被强制执行给他人。  


图9-长葛市公证处【2007】长证经字第88号《公证书》所公证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影印件(长葛市公证处内部人员私下提供)  

图10:长葛市公证处【2007】长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所依据的《借款借据》影印件(长葛市公证处内部人员私下提供)

  上述陶瓷厂遭强制执行一案,法院依法出具的执行文书共13份,办案法官伪造当事人签名的达11份。

  滑稽的是,芦胜利女儿“芦小方”,被法官“签”成了 “芦晓方”( 见下图11)  


图11:长葛市法院《送达回证》上的“芦小芳”被法官签成了

  “芦晓方”

  2、张海家“跑了” 待价而沽的陶瓷厂至今无人问津

  长葛博澳信息投资担保公司的张海家,明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执行证书》所依据的事实子虚乌有,担心有一天被“治罪”,法院对陶瓷厂执行一结束,便逃之夭夭了。在当地,陶瓷厂“真相”妇孺皆知。被长葛法院弄成一堆破烂的陶瓷厂,现在的主人即便在厂院墙上贴满出售广告,也无人问津(见下图12)。

  
 图12:,王长河夫妇在陶瓷厂墙上广而告之的陶瓷厂转让、出售“广告  


图13:原本生产红红火火中的陶瓷厂,如今大门紧闭,场内一片狼藉。

  (八)、群众联名控告孙法成、长葛法院副院长孟军营

  刘新平的证明材料称,“跑王遂山土地案官司从开始到最后都是孙法成在骗芦胜利。”  


孙法成为证明可以“赢”官司向芦胜利、刘新平提供的王遂山官司《土地证》

  村民的控告说,“期间,有一村民认识孟军营副院长,就问他,‘你们这样查封芦胜利他们的厂子是不是错了’。孟说,‘错了,也弄他’” 。

  来源:南方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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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清风徐来